索 引 号 | 46904238/2015-00296 | 分 类 | 部门文件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其他 通知 |
发布机构 | 市公积金中心 | 发文日期 | 2015-04-21 |
文 号 | 泰房委办发[2015]3号 | 时 效 |
各有关单位:
为支持职工基本住房需求,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经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研究同意,对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作如下调整:
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建筑面积小于144平方米),贷款首付款比例从30%降为20%(提取首付同步调整),贷款额度不超过房价总额的80%。
此调整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
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