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46904238/2015-00300 | 分 类 | 部门文件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其他 通知 |
发布机构 | 市公积金中心 | 发文日期 | 2015-09-24 |
文 号 | 泰公管发〔2015〕103号 | 时 效 |
各承办银行,各科室,各分中心、管理部: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操作,切实有效防范资金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现将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征信标准明确如下。
一、借款人、配偶及其他共同借款人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1、被列入公积金系统黑名单的;
2、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结果,最近五年内,商业贷款存在连续3次(含)以上逾期或累计6次(含)以上逾期;
3、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结果,商业贷款当前账户状态为呆账或当前存在逾期;
4、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结果,信用卡当前账户状态为冻结、止付、呆账或当前存在逾期,如信用卡非恶意透支,需提供业务发生行的非恶意透支说明。
二、担保人有上述情形的,不得进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