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46904238/2016-00205 | 分 类 | 部门文件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其他 通知 |
发布机构 | 市公积金中心 | 发文日期 | 2016-08-03 |
文 号 | 泰公管发〔2016〕72号 | 有 效 性 |
各科室,各分中心、管理部:
随着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发展,各地先后出现借款人在贷款还款过程中申请变更担保方式的情形,为防范贷款风险、规范业务办理,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保证担保属于不可撤销的担保,除以下三种情形外不得进行变更:
(一)保证人因死亡、无民事行为能力等原因丧失担保能力的,应当办理变更手续;
(二)保证人作为借款人配偶申请办理委托按月提取还贷或按年提取还贷的,应当办理变更手续;
(三)因贷款担保造成保证人自身办理贷款受限、经核实的,可以办理变更手续。
二、所有已办理房产抵押登记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因借款人婚姻关系变化要变更抵押物产权的,必须还清贷款方可办理。
三、尚未办理房产抵押登记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因借款人离婚或配偶死亡需变更抵押人的,由借款人向公积金中心书面申请并附相关材料(离婚的,提供法院生效判决书(调解书)或离婚证、离婚协议;配偶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公积金中心核实后出具书面同意说明给承办银行,由其办理抵押人变更手续,借款合同的其他内容均不得变更。
特此通知。
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