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46904238/2018-05705 | 分 类 | 部门文件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其他 通知 |
发布机构 | 市公积金中心 | 发文日期 | 2018-05-17 |
文 号 | 泰公管发〔2018〕61号 | 时 效 |
各缴存职工:
为方便职工办理业务,实现“最多跑一次”改革,进一步提升中心服务效能,现就调整委托按月提取还贷业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内容
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业务由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达到当月月缴存额12倍才可申请办理,调整为职工在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公转商贴息贷款”)时,即可办理委托按月提取还贷业务预申请。
二、扣划规则
1、住房公积金贷款从贷款发放的次月开始,当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达到当月月缴存额12倍时,账户自动转为委托扣划状态,在扣划日直接进行提取还贷。
2、公转商贴息贷款从贷款发放的第三个月开始,当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达到当月月缴存额12倍时,账户自动转为委托扣划状态,在扣划日将所扣的住房公积金随贴息资金一并转账至职工贷款还款账户。
3、委托按月提取还贷期间,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须保留不少于当月月缴存额6倍的余额。
三、其它未涉及的事项仍按原政策执行。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