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文件
索引号 | 014416330/2023-232360 | 分类 | 国土资源、能源 通知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 | 发文日期 | 2023-12-25 |
文号 | 泰政发〔2023〕104号 | 时效 | 有效 |
市政府关于公布泰州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
-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
- 发布日期:2023-12-27 15:44
- 浏览次数: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省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规〔2023〕12号)规定,按照等效替代、公平合理的原则,修订了泰州市各市(区)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本标准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关于公布泰州市各市(区)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泰政发〔2020〕93号)同时废止。
附件:泰州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
泰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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