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4416330/2026-00005 | 分类 | |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 | 发文日期 | 2026-08-19 |
| 文号 | 时效 |
- 信息来源:泰州出入境边防检查站
- 发布日期:2026-08-19 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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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泰州市政府办公室下发《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泰州口岸限定区域管理的通知》(泰政办发〔2019〕47号),为规范泰州市口岸限定区域管理、维护国门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泰州市口岸对外开放力度持续加大,口岸安全管控工作也面临着新形势新任务,国家移民管理局、江苏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也先后发文对口岸限定区域的划定与管理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泰州口岸限定区域管理的通知》(泰政办发〔2019〕47号)已难以适应当前口岸管控新形势,存在未能全面划定、划分范围有所变化、发文主体需要调整等问题,亟需修订完善。
在全面梳理上位法、国家口岸开放验收、省政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基础上,今年5月,泰州出入境边防检查站会同靖江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对照国家移民管理局口岸限定区域划定要求,现场核查对外开放码头口岸限定区域管控边界、通行线路、封闭条件等关键要素,认真听取码头运营单位在拟定区域内的生产经营、靠泊作业、人员车辆通行等方面实际需求,形成了初稿。6月,泰州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将文稿向市商务局、靖江市、泰兴市和医药高新区(高港区)以及相关服务对象书面征求意见,并通过市政府网站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均未收到相关意见反馈。7月初,市市场监管局出具了公平竞争审查意见,7月31日,市司法局出具了合法性审查意见,根据相关部门反馈意见修改完善,形成上会草案。8月6日,草案经泰州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8月19日,《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泰州出入境边防检查站 靖江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关于明确泰州市对外开放口岸限定区域的通告》(泰政办规〔2026〕11号)正式印发。
该文件分为“本市对外开放口岸限定区域范围”和“口岸限定区域管理要求”两个部分:一是按照“有效管理、因地制宜”原则实施,明确了靖江市、泰兴市、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共36家对外开放码头的具体口岸限定区域范围,将引桥式码头自引桥入口至码头前沿线纳入限定区域,对非引桥式码头及修造船厂,结合自管情况划设适当范围作为限定区域;二是明确了口岸限定区域管理硬件设施设置、管理职责分工、违法行为处罚等方面具体要求。此外,还明确了施行日期、有效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