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文件
| 索引号 | 014416330/2026-232440 | 分类 | |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 | 发文日期 | 2026-08-19 |
| 文号 | 泰政办规〔2026〕11号 | 时效 | 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9月30日 |
市政府办公室 泰州出入境边防检查站 靖江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关于明确泰州市对外开放口岸限定区域的通告
-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
- 发布日期:2026-08-19 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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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正常出境入境,确保泰州市对外开放口岸安全畅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本市对外开放口岸限定区域范围及管理要求通告如下:
一、划定范围
引桥式码头口岸为自引桥入口延伸至码头前沿线;非引桥式码头口岸限定区域范围,为码头前沿封闭区域,不具备封闭条件或者封闭区域过大的,自码头前沿线向岸侧延伸一定距离,至防汛墙、围网、吊机轨道、车道、路肩等分隔标志物(线),延伸距离不超过50米,特大型码头不超过100米。在修造船厂码头,根据厂方自管情况,将船舶舷梯口区域周边适当范围划为口岸限定区域。
二、管理要求
(一)边检机关对口岸限定区域依法实施管理,维护口岸正常出境入境秩序,防范和打击各类口岸违法犯罪活动,对扰乱口岸限定区域管理秩序的,依法予以处罚。
(二)口岸业主单位应当根据相关要求,对口岸限定区域实施物理封闭隔离,设置相应的通道、卡口或岗亭,设立口岸限定区域标识。
(三)边检机关通过卡口查验、巡查抽查、视频监控、协作共管等方式,综合施策对口岸限定区域实施有效管理,必要时,对口岸限定区域进行警戒。
(四)未经批准擅自进入口岸限定区域或者进入后不服从管理,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扰乱口岸限定区域管理秩序的,边检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相关职能机关依法处理。
本通告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9月30日。
附件:泰州市对外开放口岸限定区域范围示意图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泰州出入境边防检查站
靖江出入境边防检查站
2026年8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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