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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申请家庭至少有1名成员具有市区常住城镇户口;

2、家庭人均月收入在4066元(含)以下;

3、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不得高于18平方米(含5年内已转让房产);

4、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非企业股东;

5、未承租公房且未享受过市区其他政策性住房;

6、家庭成员名下有车辆的,裸车交易价格不得超过15万元;

7、1人户家庭金融资产不高于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2人户家庭金融资产不高于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倍,3人及以上家庭金融资产不高于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倍。(2023年度泰州市取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为60996元)。

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答: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期限届满,累积记分未满12分的,且罚款已缴纳,该记分周期内的记分予以清除。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63号)第二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第三条规定:记分周期为十二个月,满分为12分。记分周期自机动车驾驶人初次领取机动车驾驶证之日起连续计算,或者自初次取得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之日起累积计算。第十五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期限届满,累积记分未满12分的,该记分周期内的记分予以清除;累积记分虽未满12分,但有罚款逾期未缴纳的,该记分周期内尚未缴纳罚款的交通违法行为记分分值转入下一记分周期。